武珞动态|我所召开“虚假诉讼”疑难案件研讨会
-引言-
2022年9月14日上午,在高级顾问李少波老师、陈佳老师、高级合伙人姚飞主任、郭川阳博士、郑武平老师的指导下,我所召开了正在办理的某公司遭遇虚假诉讼的案件研讨会,在所律师、实习律师共20余人参加,本次研讨会由刑事业务部副部长徐兴炜律师主持。
研讨会伊始,徐兴炜律师向参会律师说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第一,由于本案是一起涉及多方主体、历经多级法院、案情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希望以研讨会的形式集思广益、拓展办案思路;第二,充分发挥学院派武珞的人才优势,通过专家、律师的建言献策,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三,丰富武珞知识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案件研讨会”的召开流程,充分发挥“案件研讨会”在疑难案件办理中的作用。同时,徐律师向与会人员表达了感谢,鼓励参会律师特别是实习律师们积极建言献策。
-案情介绍-
主办律师张瑞环向大家介绍了基本案情和目前案件存在的困境。
2014年元月,A公司出于安全考虑拟对厂区内16个甲、乙醇大型储罐进行转移,遂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接洽,由B公司承接该16个甲、乙醇大型储罐的转移有关工作,但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2014年7月前后,B公司完成了10个甲、乙醇大型储罐的转移及相关管道和设备安装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分四次从A公司领取施工款共计120万元。
2014年2月26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找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以C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赵某2,系赵某的女儿)需要业务合同办理银行贷款为由,请求A公司予以协助。钱某基于与赵某长期合作建立的信任关系,应赵某的请求,将A公司与B公司正在合作的甲、乙醇大型储罐转移及相关管道和设备安装项目作为合同内容,与C公司又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380万元。但该合同后并未用于银行贷款。
2016年3月,C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上述加工定做合同的付款义务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C公司的请求。A公司被迫向未实际施工的C公司支付工程款380万元。该案经再审,A公司依然败诉。
张律师指出,目前本案再审程序终结。A公司控告C公司虚假诉讼经地方公安机关立案后,因证据不足而撤案。A公司申请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进行检察监督,被检察院驳回。
-建言献策-
武珞所高级合伙人郑武平老师指出,涉案380万的合同证据链完整且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否定一审、再审判决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向C公司支付的380万包含了B公司的120万,从民事不当得利的角度思考破局。郑武平老师还指出,走民事诉讼不当得利的途径,并不是说一定要追求认定对方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通过这个程序达到取证的目的,即B公司若要证明此涉案工程不属于不当得利,那就要证明涉案工程系自己实施,而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涉案工程是B公司实施的证据。
姚飞主任表示,对于此类案件,大家要通过思维转换破局,同意郑武平老师对本案程序上的分析。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扭转一审、再审的判决难度极大。
建议从证明380万合同是A公司与C公司的虚假合同的角度,尝试转移到A公司共向B公司汇款2000多万,但仅有900多万的书面合同入手,考虑多出来的部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来为A公司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王帅律师则认为,总合同金额只有900多万是通过A公司聘请审计公司审计得知,然而A公司多年账目混乱,很难说这就是全部合同金额,也许B公司的总合同金额超过900多万,所以很难举证二者间的差额构成不当得利。若走此民事途径则成本巨大且胜率较小,走刑事途径可能更好。
其他参会人员还针对产品交货清单的真实性,是否可以通过笔迹鉴定验证;银行虽没有实际贷款给C公司,是否存在C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申请记录;是否可以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是否应当发挥律师调查取证作用,围绕涉案工程参与人员广泛收集证据视角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总结与收获-
研讨会尾声,武珞所高级顾问李少波老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案件研讨会不止局限于解决个案问题,更是为了拓展思维,举一反三,为将来解决一系列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思路和参考。李老师强调:
一、没有“死案件”,只有“死脑筋”
作为当事人最后的希望之光,律师的价值除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还应当包括程序陪伴,与当事人共同进退,陪伴当事人度过人生最艰难的时刻。对于疑难案件,更应当迎难而上,多维度思考,为案件破局。
二、识别、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
客户的诉求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案件胜诉和精神诉求,不同客户的诉求可能并不相同,对客户诉求进行识别和理解,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三、打开思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从刑民两个角度同时出发:刑事方面需要考虑A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与B公司人员串通损害A公司利益,要针对产品交货清单、加工定作合同、项目施工进度及资金支付计划表等关键性证据进行分析质证,从证据角度突破。要继续坚持当前刑事报案的思路,通过提供会计审计报告、造价评估报告等新的证据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民事方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突破。
四、坚持独立判断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相”,所谓事实上的真相未必都是法律上的“真相”,律师不能拘泥于别人的思路和看法,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同时,做律师不要害怕接到疑难案件,案件越是疑难,时间跨度越长,审判机关级别越高,往往侧面印证了受案律师、律所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做律师一定要树立独立思维,要刻意培养迎难而上的勇气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