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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姜继翔律师接受九派新闻记者采访,谈“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2022-03-18 09:51 来源: 武珞律所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也是其第二次提出取消醉驾入刑。有人认为,醉驾入刑恰好是刑法一视同仁的体现,若取消入刑,变为行政处罚,不仅不利于遏制醉驾,也可能赋予执法者较大自由裁量权,执法不严,造成社会不公。

朱列玉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因此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醉驾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释,应当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以起到与刑法相近的社会效果。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朱列玉还认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如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自己的就业权将受到严格限制,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审核。

就“醉驾是否应当取消入刑”,我所姜继翔律师在接受九派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应着眼解决具体问题,一味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反而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姜继翔律师谈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据官方数据,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醉驾比例减少了70%以上,醉驾入刑功不可没。如今,一些学者和实务人员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大多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醉驾作为轻罪案件挤占司法资源,二是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刑容易造成个案的不正义,三是轻罪案件对犯罪人个人及其家人的负面影响存在不合理,如“两会”朱列玉代表提出的“醉驾罚三代”问题。

我国机动车基数依然在快速增加,醉驾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不可回避,讨论醉驾是否需要取消入刑,现在并不是一个好时机。个人建议应着眼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因噎废食,一味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反而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武汉对于醉驾刑事案件推行快速办理机制,自愿认罪认罚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部分情节轻微、事实复杂或无法达成谅解的案件有序分流,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处理好刑事案件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对于“隔夜酒”“小区挪车”等醉驾标准的实体掌握,可以尝试在合理范围内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醉驾送妻子就医,江苏江阴法院就以构成紧急避险为由,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案的正义。

我们也应当意识到,醉驾等轻罪比例不断增加,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子女、家庭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建议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审”考核制度更注重被考核者个人的过往经历,而非家庭因素。对于一些轻微醉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在愿意积极参与醉驾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协助等社区服务,达到一定时长后,可以尝试探索前科消灭制度,给“一时糊涂”的醉驾者“迷途知返”的机会。

我所姜继翔律师与一同接受采访的四位律师均表示,醉驾问题需要着重讨论,并非单一的是否入刑这一个标准,以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自醉驾入刑后,一定程度上对饮酒文化有遏制的作用,权衡利弊来看,此时还不是取消醉驾入刑最恰当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