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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你其实是这样的!

2020-10-20 09:35 来源: 郑武平

近日朋友圈被某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某法援律师的二审辩护词给刷了屏,进而引发了大家关于律师职业伦理及法援律师的讨论。

许多网络事件都会很快成为过去,然而关于上述话题的争论却不会停止,大家对援助律师的评价也引发了我的三点思考:

01 这份辩护词是如何出现的?

结合网络传出的照片和辩护词的内容,该律师于2020年10月10日接受某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0月16日会见上诉人,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谁说人为利来,今天我为公益而往”,17日将该案辩护词发布在朋友圈,并感叹“贩毒贩毒,安可恕乎!”(未查证图片真伪)

那么它是如何发布到网络的?是自己主动发布还是他人为之?目的何在?是炫耀文采还是其它?

如果作为普通人,“贩毒贩毒,安可恕乎!”的价值观理应获得赞赏。然而,该律师是案件的辩护律师,他的职责,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该律师是否忘记了自己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和职业伦理?在写这样一篇“之乎者也”的辩护词时,是否考虑过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辩护词通过自媒体发布的行为,与其辩护人身份而言是否适当?

对于毒品犯罪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无可厚非,但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去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收集有利于被告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站在道德高地上进行批判。这样的做法,是将律师职业身份与其它身份混同

02 该律师为何会成为本案援助律师?

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而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但因为种种原因,从事刑辩的律师总体数量不多,优秀的刑辩律师更是少之又少。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大幅度提升刑事辩护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更大程度地实现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由此,提升刑事辩护率所带来的需求,也导致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的拓宽,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了法律援助中来,这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不仅是法律之师,更应是正义之师,要将弘扬正气、追求正义作为律师的崇高理想和职业追求。《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既是法律义务,更应当是一项职业伦理的要求,是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追求。因此,“法律援助是律师的良心”。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都应当是具有良好的执业素养和较高的公益心的律师,那么本案中的律师是如何成为法律援助律师的呢?

经网络查询得知,2019年2月12日,该律师因在会见嫌疑人过程中传递一包香烟和一只打火机,被律师协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当时的身份是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负责人,之后两年间辗转换了两家律师事务所,这种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是否有资格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从辩护词中可以看出,本案从10月10日指派,到16日会见上诉人,17日提交辩护词,介入时间之短,是否因为全覆盖的需要才紧急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为什么会选择他参与本案的援助工作?如此的全覆盖,意义何在?

刑事辩护全覆盖虽然能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更大限度的实现司法正义,但是面对有限的诉讼资源,我们不得不思考,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援助案件外,哪些案件更有援助的必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既不浪费又能让需要之人得到有效辩护。比如,在二审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其一审辩护律师的观点已被全部采纳,量刑又适当的前提下,二审法援律师应该怎样发表辩护意见?

否则,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03 法援律师能否办好案件?

法律援助是一项摊派任务,还是一项光荣使命?在不同的律师心中恐怕有不同的认识。

近年来,“法援律师”总是在各类案件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如“劳荣枝案件”和近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的部分法援律师,都干起了“第二公诉人”的职责。

在本文关于某律师辩护词的讨论中,我发现“法援律师”再一次成为背锅侠,只不知如此“之乎者也不知所云”之流,公诉人队伍是否愿意接纳?

许多人有“一分价钱,一分货”的思维,想申请法律援助,却又担心律师水平不高影响自己的案件。有人说“援助律师让受援人获得了做人的尊严和正义的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人性关怀”,这应该是刑事辩护的尽心尽力的“实质辩”。有人说“法援律师在参与开庭时,问有无异议,总是无异议,庭审打瞌睡,喜欢配合认罪认罚,对公诉意见基本全盘接受,辩护意见是千篇一律的照本宣科,了无新意。”这姑且算“中规中矩”的“套路辩”,那如这般“之乎者也”的“显摆辩”怕只能算是招摇撞骗。

时下,有很多人认为,法律援助案件就是那些没有案源的年轻律师办理的,或许这是一种市场选择的现状。常有业界大咖互相调侃“您还亲自开庭?”,这其中或有恭维之意,但也反映了业界的一些怪现象。

那么,法律援助律师究竟怎么样呢?法援律师能不能办好案件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为办好法援案件,推行援助辩护行为标准化建设,司法部发布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范规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及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这两个《服务规范》为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确立了行业规范,成为援助律师办理案件的操作指引和要求。

其次,为保证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从司法部到各省市区(县),除了日常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外,每年组织同行评估专家对法援案件进行评估。笔者作为司法部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律师,有幸参与全国多个省市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了解到一些法律援助律师的现状。如法援律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会被一票否决。如本文某律师所援助的案件,在评估时会被评为不合格,相应的法律援助律师及管理者会被问责,以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非常重视法援律师队伍建设。以湖北省为例,司法厅定期组织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业务培训、交流,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水平。加强刑事指定辩护律师的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专业素养。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大多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甚至十年以上执业经历,有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部,由合伙人专门负责,要求案件一个阶段会见不得低于三次,开展案件集体讨论及奖惩制度等,以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在这些法援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中,也时有改判和发回。去年在宜昌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全案20余名律师接受法援指派参与辩护,开庭结束后,被告人给全体援助律师鞠躬致谢的场景,也说明了法援律师存在的意义。

第四,部分地方正在探索设立法援律师人才库,根据律师执业情况、案件特点进行分级分类,严格命案等大要案的辩护人资格准入。根据律师执业的主要方向、执业年限、年均执业数量、知名度等方面分门别类建立法援律师专业库、专家库等特色人才库,方便律师提供专业援助。分别设立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法援律师库,提高重大案件有效辩护率。确定一套包括刑事辩护执业年限、辩护案件情况、相应刑事法律制度掌握情况等在内的资格标准,建立大要案辩护人资格准入制度,确保辩护水平。

常言道,“你承办的不是一个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律师界总有人筚路蓝缕,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计得失坚守在法律援助这条路上。很多资深律师不愿意从事法律援助案件,无非是衡量其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收益不成正比罢了,不同行,但请别讽刺。愿所有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都能心怀良善,勤勉尽职。


作者:郑武平  武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活动: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质量评估律师、湖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专家)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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