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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给人借钱时一定要关注的三件事情!

2020-10-12 16:18 来源: 张世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说起“借钱”一词,很容易让人联想为“民间借贷”,而现代的支付方式多为“转账”。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因为碍于颜面、疏忽大意或者过于信任等原因,落入民间借贷的“坑”里,以至于寻求法律保护都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那么生活中的“借钱”要如何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民间借贷”呢?

一般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1.借条:证明借款人、出借人存在借贷合意。

2.支付凭证: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履行了借款义务。

3.催款证明:如果借款时长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就需要在此期间有催款的证明。


1、借条


赵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一日,王某因临时需要2000元救急,遂口头向在身边的赵某借钱并承诺过两天就还给他,因为是多年好友,赵某就直接给了王某2000元现金,出于信任也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但之后赵某多次催还,王某都拒不承认,于是通过电话直接追问王某“我借给你的2000元你什么时候还?”并且将对话录音,但王某居然矢口否认借款事实,一气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赵某仅仅能够证明有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但对于借款事实王某拒不承认,赵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发生过借贷事实,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故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对法律规定不太熟悉,或者是出于颜面和盲目信任导致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但为了维护大家的正当合法权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该谨慎对待“借条”或“借款合同”,不至于之后出现一方“空口无凭”的情形。

 那么借条或借款合同一般需要载明哪些条件呢?首先,载明出借双方的姓名、身份信息;其次,明确的借款金额、币种;然后是借款用途和借款期限;若有约定利息也应在借条中明确利率等信息。



2、转账凭证

赵某和张某也系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困难向赵某借款10万元,经过上次的教训,赵某强调要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张某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的借条。之后赵某一直向张某催要借款,但张某始终没有偿还。最终两人对簿公堂。

在法院审理当中,张某一直强调该借条确实是我书写的,但是赵某没有把钱给我,我从未收到赵某10万元。并且在前不久,我向赵某借1万元,赵某没有借给我,如果我曾经借过赵某10万元,我怎么会好意思再次向他借钱。当问及他们当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或其他人知晓这个事情,赵某和张某却一直回答没有,只有他们两人知道。张某主张赵某只有一张借条,没有任何的支付及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我收到赵某的10万元。赵某则一直坚称当时给他了10万元现金,张某收到后给我打了条。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温馨提示

借贷关系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关系,其生效取决于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当事人先打借条,但实际上未支付款项的情形。在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一般在借贷金额不大时,法院通过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无相反证据证实,出借人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成立。在借款金额较大时,法院会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等综合审查认定。综上,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在无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条不一定能胜诉。



3、诉讼时效

赵某经过之前的教训觉得再也不能借钱给别人,但是2014年10月16日,赵某的表弟钱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赵某提出借款20万元,因为钱某的多次请求,赵某最终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钱某,两人签订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是借款期限到期后,赵某了解到钱某生意经营并不好,遂也没有去催款。直到2019年2月12日,钱某一直没有主动提出还款,赵某遂拿出借条去要求还款,但钱某拒不承认有该借款。赵某一气之下又去法院起诉了。

在庭审中,赵某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条以及当日的转账凭证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赵某也履行了给付义务。但钱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5年10月16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法院认为,钱某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遂借款到期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从赵某出示的证据中无法证明期间主张过债权,而距离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三年。因此法院支持了钱某关于诉讼时效过期的答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快递、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债务人,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8.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信件、聊天记录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9.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张世丽


武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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